本来只是想干几天包车司机,“雇主”却要求采用特殊方式取送大额现金,还让他学习应对警察的话术……近日,经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25年4月,李某认识了“高哥”,相谈甚欢的两人互换了联系方式。6月中旬,“高哥”给李某介绍帮别人换“U币”(虚拟货币)兑现金的活儿,约定每笔可以抽取百分之一的好处费。李某随即联系了开网约车的徐某,以吃住行等开销全包、每天给300元好处费的条件包下了徐某的车。随后,李某前往外地在“高哥”处拿到了一部手机,并和“高哥”约定只能用手机里的特定软件联系。“高哥”在软件上发来应对警察审讯的话术,李某不仅自己学习,还让徐某一同学习。
2025年6月19日,李某根据上家的指示,与兑换“U币”的“客户”接头,并以承兑商的身份在某地下停车场取走20万元现金。在抽取相应的好处费后,李某乘坐徐某的车将剩余现金放在上家指定的地点。6月24日,李某与徐某再次前往约定地点取走现金,结果在等待上家进一步指示的途中被民警抓获。
经查,李某、徐某根据上家指示,明知所转移现金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将被害人王某、刘某被诈骗的现金共计35万元取走,李某非法获利2000元,徐某未实际分得约定的好处费。
2025年9月25日,该案被移送至慈溪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李某、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到案后,李某、徐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5万元并取得谅解。10月24日,该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某、徐某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