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衢州日报)
转自:衢州日报
通讯员 徐成伟 郑迪
随着延迟退休政策推进及用工需求多元化,超龄劳动者活跃在餐饮、保洁、物业等一线岗位已成常态。部分用人单位误以为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属于“劳务关系”,无须支付加班工资。近日,一起超龄洗碗工追索加班工资纠纷,经法院调解妥善化解,明确超龄劳动者同样有权主张加班工资。
【案例情况】
赵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属超龄劳动者。2026年1月,他入职一家餐饮门店从事洗碗工作,双方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门店实行打卡考勤,根据留存的打卡记录和工作台账,赵某每日实际工作12小时,长期在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上岗工作,实际工作时间远超非全日制用工法定标准。
事后,赵某就加班工资多次与门店协商,门店却以赵某系超龄人员、双方属非全日制用工为由,拒绝支付。协商无果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综合全案证据,确认赵某超时加班事实清晰。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餐饮门店一次性支付赵某加班工资6100元,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解读】
法律依据: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工作时间,一般不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法律赋予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与休息休假的权利,并不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灭失。用人单位以“超龄”或“用工形式”为由拒付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餐饮门店无视每日12小时的严重超时用工事实,理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法院的调解结果,实质上确认了超龄劳动者享有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加班报酬请求权,有力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超龄劳动者是劳动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用人单位要摒弃错误认知,严格遵守劳动用工相关规定,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工作时长,用工超时须依规支付加班工资。同时提醒广大超龄劳动者,劳动过程中注意留存劳动合同、考勤打卡记录、工资凭证等相关证据。当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保护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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