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报)
转自:中国环境报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彩板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危险废物仓库内贮存着大量由山东某公司生产的油漆桶。
经查,近两年来,该企业将沾染油漆的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代码HW 49)直接交由山东的供应商回收,累计转移数量达3919个。
然而,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核查,发现该企业从未就跨省转移行为提出申请,也未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该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企业处以15.4万元罚款。同时,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条,因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责任人员或将面临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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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合法转移危险废物必须严格履行两个核心手续:一是申请跨省转移计划并获批准;二是规范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现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小编有话说:
在此,小编也提醒:各产废单位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将危险废物交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处置,或未经审批擅自转移。
此类行为不仅面临高额罚款,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
相关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严守法律法规,让每一份危险废物都走在合法、安全的“轨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