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股份”或“公司”)于7月8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湖州南浔泰和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纸业”)诉讼案件的和解议案。根据和解方案,公司及泰和纸业拟以880万元的总价款,收购原告尹某某持有的泰和纸业30%股权并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全部争议。
据了解,尹某某与尤夫股份均为泰和纸业股东,分别持有30%和70%的股份。2024年,尹某某以尤夫股份作为控股股东,在2023年度将泰和纸业产品全部销售给自己及其全资子公司,导致内部交易销售总价比市场价低3528.45万元并造成泰和纸业亏损为由,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尤夫股份赔偿泰和纸业损失1910.84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26年2月10日为130.5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尤夫股份向泰和纸业赔偿损失1146.5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26年2月13日起按LPR计算),同时驳回了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尤夫股份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经各方友好协商,拟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公司及泰和纸业支付的880万元总价款包含尹某某持有的泰和纸业30%股权的全部转让对价,以及尹某某基于其股东身份可能享有的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的全部分红权益及其他任何经济利益。在公司及泰和纸业履行完毕全部付款及相关义务后,尹某某确认其与公司、泰和纸业之间因本案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已得到彻底、最终解决,除协议约定的880万元外,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或利益。
尤夫股份表示,后续和解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公司将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案关键数据对比
| 项目 | 具体数据 |
|---|---|
| 原告诉求赔偿金额 | 1910.84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26年2月10日为130.59万元) |
| 一审判决赔偿金额 | 1146.50万元及利息(自2026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 和解协议总价款 | 880万元(含税,包含股权对价及全部股东权益) |
| 泰和纸业股权结构 | 尤夫股份持股70%,尹某某持股30% |
| 内部交易价格差异 | 3528.45万元(2023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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