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PO上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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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
请发行人:说明各期贴现、背书金额,背书或贴现的票据是否附追索权、是否存在被追偿的风险,终止确认是否谨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简介】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新型催化材料研发与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产品为SCR脱硝催化剂、CO氧化催化剂以及相关服务。
1、各期贴现、背书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中应收票据核算的承兑方是由“6+9银行”以外的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对于“6+9银行”作为承兑方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将其在应收款项融资进行列报。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贴现、背书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票据贴现、背书具体金额分别为8,193.87万元、5,956.05万元、6,873.98万元,公司应收款项融资贴现、背书的金额分别为2,634.07万元、3,400.01万元、8,095.21万元。
2、背书或贴现的票据是否附追索权、是否存在被追偿的风险
(1)背书及贴现的应收款项融资情况
报告期内,应收款项融资背书、贴现规模分别为2,634.07万元、3,400.01万元、8,095.21万元。针对报告期各期应收款项融资的背书及贴现已到期的票据均已兑付,不存在被追偿的风险,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公司进行终止确认处理;各期背书、贴现未到期的票据,由于其承兑方为信用等级较高的6家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是6大国有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9大股份制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较高银行”),其被追偿的风险较小,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公司进行终止确认处理。
(2)背书及贴现的应收票据情况
报告期内,应收票据背书、贴现规模分别为8,193.87万元、5,956.05万元、6,873.98万元。针对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背书及贴现已到期的票据均已兑付,不存在被追偿的风险,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公司进行终止确认处理;各期背书、贴现未到期的票据,由于其承兑方为信用等级较高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等级一般银行”)或企业,其被追偿的风险相对较高,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公司未进行终止确认处理。
3、终止确认是否谨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第七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应确定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规定,企业对采用附追索权方式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集团财务公司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133号)并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等文件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要求,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在贴现或背书时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或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在贴现或背书时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由于信用等级较高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承兑银行拒绝付款、公司由此被追索的可能性极低,可以认为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故公司对于该类票据在背书或贴现时终止确认;对于信用等级一般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其信用等级相对较低,存在到期被承兑银行拒绝付款、公司被追索的一定可能性,可以认为尚未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故公司对于该类票据在背书或贴现时未终止确认。
综上所述,公司对于背书或贴现的票据终止确认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