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媒体App 5月22日消息,央行修改部分规章。其中,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删除;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将第二十六条中“中央结算公司”的表述修改为“债券中央存管机构”;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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