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证监局7月3日发布的公告,新三板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70710;简称 “中孚环境”)及其相关人员收到了警示函。

经查,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建新2023年度至2025年度以备用金、临时借款等形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96.15万元。截至2026年6月,上述资金占用本息陆续归还完毕。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且未针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才陆续披露。
浙江证监局指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新、时任财务负责人陈涛、时任财务负责人沈晓敏、时任财务负责人吉小华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建新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上述侵占公司资产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陈建新、陈涛、沈晓敏、吉小华分别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该警示函及公司年报披露,本次196.15万元资金占用为2023—2025年实控人多笔往来累计形成,其中金额最大的一笔形成于去年8月份。
2025年8月, 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陈建新向公司借款13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名下房产贷款。
因公司在杭州银行办理贷款,原计划的抵押物为公司厂房。办理过程中,德清不动产权中心以厂房尚在达产复核中,拒绝办理他项权证,贷款需要更换抵押物。银行提出可以控股股东陈建新黄龙云起房产为公司担供抵押担保。但由于该房产有余款尚未还清,需要还清后才能抵押。时间仓促下,陈建新与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 跟公司借款132万元用于提前还清房贷,以便公司贷款办理。
2025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建新实际共向公司借款为 161.91万元。除上述132万元,其余借款为借用备用金导致资金占用情形。

此外,2023年及2024年期间,股东陈建新与公司发生资金往来,其中2023年陈建新向公司借支 8万元,2024年陈建新向公司借支 26.24万元。出于严谨性考虑,公司将以上资金往来补充确认为资金占用,以上借款资金均已全部归还。
公开信息显示,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从事空气净化的产品生产、工程服务及洁净技术的应用与研究,提供从空调处理设备、空调自动控制系统到洁净室系统全面服务,为各类工业用空气处理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及交钥匙工程。
业绩方面,公司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1.07亿元,同比下降7.22%,净利润632.24万元,同比下降19.44%,基本每股收益为0.12元。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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