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规”凭证背后的“玄机”
——揭秘磁县永盛炉料有限公司虚假纳税申报偷税案件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磁县永盛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虚假纳税申报偷税案件。经查,永盛公司通过采取虚列支出、伪造账簿记账凭证、虚假支付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共计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款74.79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110.4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后续,永盛公司以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和处罚决定不当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及省高院再审,2025年3月法院最终驳回永盛公司的诉讼申请。目前,该案因涉嫌逃避缴纳税款,已连同其他违法线索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一摞虚开发票,引出蹊跷货物交易
前期,根据外省税务部门通报案件线索,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现,永盛公司与上游供货单位山西樊氏中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签订万吨煤矿购销合同。而线索显示,中泰公司明显不具备供货能力,且中泰公司开具给永盛公司的40份共4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两公司交易真实性明显存疑。据此,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永盛公司立案检查。经比对系统数据及企业经营情况发现,合同签订后,双方备案银行账户无任何资金往来。面对核查,永盛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业务合同、过磅单、入库单复印件及所谓支付凭证,说明了详细货物购销流向,坚称“交易真实有效,企业自身也是受害者”。看似完整的交易单证,反而让稽查人员对这笔“无资金、无实货”的购销业务产生更深质疑。
一张违规承兑,暴露违规违法事实
结合上述线索,检查人员进一步深入检查发现,永盛公司前期所提供的记账凭证均为手写,而且没有主管、记账、出纳等人员的签字签章,账簿资料非常混乱。针对这一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当场调取该公司原始会计凭证,逐一比对相关单据,确定永盛公司前期提供资料与税务机关依法当场调取的原始资料存在差异,各类凭证有明显的伪造痕迹。针对“无对公资金往来”的核心疑点,永盛公司辩称交易资金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为核实资金流向,检查人员依法前往相关金融机构调取汇票原件逐一核查。核查结果显示,永盛公司并未出现在银行汇票的正常背书序列中,而是通过人为操作,违规将自身变更为背书人。更有甚者,部分承兑汇票早已在金融机构完成解付,仍被该公司继续用于资金支付。至此,相关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均被证伪。

一次侥幸心理,终被依法严厉惩处
在突破资金流疑点后,稽查人员全面固定证据,进一步核查发现,该笔业务对应的运输车辆、货物过磅等环节均存在明显异常。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最终认定永盛公司通过虚列支出、变造凭证、虚假支付等手段,虚假纳税申报、故意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同时,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永盛公司存在通过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110.4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后续,永盛公司以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和处罚决定不当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及省高院再审,2025年3月法院最终驳回永盛公司的诉讼申请。目前,该案因涉嫌逃避缴纳税款,已连同其他违法线索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发布时间:2026-04-03 16:40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