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张某诉某科技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具有鲜明的制度示范意义。该案明确用人单位发录用通知后无故取消录用导致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厘清了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环节的诚信义务边界,更从司法实践层面强化了对劳动者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为劳动关系前端治理提供了权威裁判指引。
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主要聚焦于劳动合同成立后的权利义务配置,对自录用通知发出至正式签约这一缔约阶段的规范尚显薄弱。然而,在人才流动加速、灵活就业形态多元、劳动关系双方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劳动者往往基于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承诺,作出辞去原职、搬迁安家等重大生活决策。一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撤回录用,易导致劳动者陷入职业空窗期、收入中断等困境。
本案中,张某收到的录用通知书已明确载明岗位、薪酬、入职时间等实质性条款,其确认回复后,双方虽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缔约合意。尽管通知书注明“经签字并由公司确认后生效”,但结合招聘沟通背景及职场惯例,该表述不足以否定劳动者基于诚实信用所形成的合理信赖。法院据此认定用人单位违反先合同义务,构成缔约过失,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实质化保护,也为弥补劳动关系缔结前的制度盲区提供了有力支撑。
诚信不仅是道德准则,更是民法典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劳动关系兼具人身依附性与财产属性,尤需秉持诚信理念。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的承诺,直接影响劳动者的职业选择与生活规划,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若放任企业随意反悔、出尔反尔,不仅侵害个体权益,更将影响劳动力市场的信任基础,损害整体用工生态。
确立并细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缔结阶段的过失责任机制,是健全劳动关系治理体系、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关键制度安排,亦与我国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政策导向高度契合。在高质量发展成为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的背景下,营造公平、诚信、可预期的就业环境,既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核心要求,也是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列为典型案例,彰显了诚信原则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用人单位在缔约阶段的诚信义务,有助于遏制虚假招聘、恶意毁约等失信行为,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推动形成规范有序、互信共赢的用人机制。当前,各级工会正着力推进高质量维权服务体系建设,强调源头参与、预防为主、精准服务。司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确认,能够与工会组织、人社部门、行业协会等形成制度合力,共同织密劳动者权益保障网。
国家已明确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努力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在此背景下,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与公平性尤为关键。用人单位在招聘环节的诚信履约,是保障就业质量的逻辑起点。本案判决的制度示范效应远超个案,未来应进一步细化缔约过失所致损失的认定标准,综合考量劳动者原有收入水平、合理求职周期、社会保险中断损失等因素,提升裁判的可操作性与补偿实效。同时,可鼓励企业通过投保招聘责任保险等方式分散合规风险,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工会可依托基层服务站点,为因用人单位无故毁约而失业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与再就业支持。人社部门可探索建立招聘诚信档案,对屡次违约、恶意撤录的企业实施警示、约谈或联合惩戒,引导企业规范招聘行为。
本案的裁判理念与“稳就业、保民生、促公平”的国家政策导向高度一致。通过落实缔约过失责任,既有效弥补了劳动者实际损失,也向社会传递了守信尽责的鲜明信号。这将倒逼企业将人力资源管理重心从短期成本控制转向长期人才培育,推动形成尊重劳动、珍视人才的健康生态。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劳动者的就业安全感,支持其在职业流动与技能转型中释放创新潜能,更好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时代要求。
(作者单位:岭南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