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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讯(见习记者 吴佳笑 通讯员 管中 李慧)近期,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纠纷,厘清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安全防护不到位,导致过往市民骑行电动车摔倒致残的赔偿责任。
2024年7月,南通通州区一施工单位对辖区一段机动车道开展路面铣刨养护作业,使该机动车道与相邻正常通行的非机动车道之间,形成了4至5厘米的高低落差。施工单位未在事发路段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也未搭建围挡、布设隔离防护设施。
施工路段
市民张某晚间驾驶电动车途经该施工路段,不慎在路面高低落差处摔倒,造成右侧第3至8根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施工方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4万余元。
通州法院审理查明,公安部门出警现场视频完整记录了事发现场情况,画面清晰显示涉案施工区域无任何安全防护、警示举措。庭审中,施工单位亦无法举证证明其已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设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认定施工单位存在过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但本次事故发生时视线良好,且非机动车道路面平整,并未施工。张某骑行电动车未靠边安全行驶,而是驶入存在施工落差的机动车道,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通州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施工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付张某各项损失共计98000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施工单位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道路养护施工若安全防护不到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施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施工围挡、警示标识,确保施工区域和通行区域有效隔离,避免行人或车辆驶入施工区域,从源头规避交通事故。与此同时,行人和车辆途经施工路段时,也应当注意路面状况,谨慎通行,最大限度维护好自身安全。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