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长安街知事
施行二十余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迎来首次系统性“大修”。
其中备受瞩目的焦点,即增设“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明确国家支持自动驾驶汽车安全、有序、规范上路测试、示范应用。
“自动驾驶”第一次写入国家法律,将如何影响你我的生活、行业的发展?
(一)
长期以来,“自动驾驶”都是一个极具前沿性与话题性的创新对象,是技术研发、市场应用与资本投资领域的明星。
与虚拟的在线数字应用不同,“自动驾驶”从来都与真实、严肃的人身、财产安全密切关联。在前沿技术的炫目光环下、在节节攀升的市场投资和消费热情背后,还隐藏着“万一”事故中的伤痛与损失。
2018年3月,在美国亚利桑那州,一辆Uber自动驾驶测试车撞死推着自行车横穿马路的行人,成为全球首例自动驾驶致行人死亡事故。类似的事故,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多地也有发生。生命与财产损失之外,“自动驾驶出租车大面积故障”导致区域通勤拥堵的报道也曾见诸媒体。
一面是技术与市场突飞猛进,一面是前沿技术、交通参与者、企业、监管四方责任亟待厘清,这也直接影响到大众对新技术的观感和预期。
(二)
“自动驾驶”要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法律名义正面回应消费者的切身关切。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新增自动驾驶专章,就是要从根本上为自动驾驶相关技术研发、市场应用和法律治理奠定基础。
一方面,草案明确“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的界限,可以有效防范企业夸大宣传和逃避责任。长期以来,一些企业热衷于把辅助驾驶包装成自动驾驶,出了事却搬出“驾驶员是第一责任人”的说辞,把责任推给“未及时接管”的用户。
草案规定“自动驾驶”是系统开车,“辅助驾驶”仍是人开车,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按传统车辆管理,把安全承诺从商业宣传变成法律义务,体现了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基础的守护。
另一方面,草案明确规定,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企业若认为违法行为与自动驾驶功能无关,须自行举证,凸显了技术理性与人本关怀。
这既让相关经营者充分评估自身技术水平,在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的清晰界分下选择合适的经营路线,也让“离数据最近”的企业方承担证明责任、形成对技术强势一方的合理约束,从操作层面保障消费者合理利益。
与此同时,它纠正了公众的普遍误解。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车辆搭载的只是L2级辅助驾驶,驾驶人仍须全程监控路况、承担全部责任。此前许多事故的一大原因,正是消费者盲信了企业的商业宣传。法律的清晰表达,本身也是一堂生动的全民安全课。
(三)
还要认识到,“自动驾驶”的影响远超交通运输本身。
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行驶在路上,既是交通工具,同时还是公共交通效率的“流量阀”、是车内乘客言行的“录像机”、是车外实景的“测绘员”、是区域人流热度的“晴雨表”,也是交通运输领域无数个岗位的“民生变量”。
当机器具备了“类人”的行为能力,无论它被用于汽车、在线人工智能服务、人形机器人还是其他哪里,它便不再仅仅是一个高级商品,还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技术本身的信任。
无论是对自动驾驶,还是对其他前沿技术领域,法治既是规范也是护航。唯有清晰、完善和及时的法律跟进,方能让技术开发、市场经营和社会治理步入客观、理性的轨道,真正让技术进步提升人民福祉。
作者:王德夫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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