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南京王女士夫妇通过中介租房,租期一年,已付押金和三个月租金,8月1日正式入住。
刚住没几天,房东上门维修发现王女士怀孕,要求其一周内搬走,还称有“借死不借生”的风俗。
经社区调解,房东虽同意王女士继续租住,但出具了一份《房屋租赁补充告知书》。告知书规定,租赁期内不得在房屋内生产及坐月子,不得留宿月嫂、月子护理人员,不得摆放月子医疗设备及产后康复器械,并要求王女士预产期前30日告知待产及月子休养地点,提供月子中心订单或其他住所证明。王女士表示,看到补充协议和丈夫都十分震惊,认为很多都是霸王条款。
律师表示,我国法律并无规定禁止在出租房内怀孕、生产或者坐月子。房东单方面提出的补充协议,在合同签订后额外增加了王女士的义务,限制其正常使用房屋的权利,王女士有权拒绝签署。若房东坚持要求其搬走,属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违约。王女士有权要求退还全部押金及剩余租金,并可追究房东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目前,王女士已重新找到住房,原房东同意赔偿违约金和搬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