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审批和业务管理工作。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22〕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4号),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和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学校除外)由设区的市负责。相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原办学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如有变更、延续、终止业务到新确定的审批机构办理。
通知明确,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统一使用“XX职业培训学校”“ⅹⅹ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职业培训机构任课教师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教师培训合格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持有经认定的第三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的职业培训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视同具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教师培训合格证。《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样式、填写规范、编码规则进行了明确。
同时,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业务监管。加强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管理工作。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招生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简章应当如实准确说明机构名称、办学类型、培训范围、收费标准、培训课时、退费规则等信息。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如有修改应重新备案。完善收费和退费公示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服务体系,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退费规则及流程等信息应在办学场所门口、机构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要与培训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要规范档案管理,妥善保管服务合同,自觉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学员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因为学费等问题发生纠纷时,由双方按照培训服务合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此外,加强预付费管理工作。职业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培训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职业培训机构在学员培训期间代收代管的证书考试报名费等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要求、介绍、推荐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