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二审稿对案件领域、案件管辖、诉前程序等内容进行完善
明确一审公益诉讼案件
由基层法院管辖
6月23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草案二审稿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领域、案件管辖、诉前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草案二审稿对检察公益诉讼的案件领域作出调整,重新梳理了草案一审稿中的清单式列举项,区分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分别列明,增加“老年人和残疾人等法律规定的特定群体权益保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均可覆盖的案件领域,增加“用人单位等侵害众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领域。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也得到进一步完善。草案二审稿明确,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同时,增加了对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具体内容的规定,要求包括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理由和依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对行政机关的整改建议和整改期限等。
为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更好衔接,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拓展案件领域、细化程序的同时,草案二审稿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检察院、法院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实施监督。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院、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依法监督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草案二审稿还新增涉外条款,规定对外国组织和个人侵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公众号作者:首席记者 谢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