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 (记者刘旭 实习生汪敏慧)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然而,企业为逃避92万余元的工伤赔偿款,竟在诉讼期间注销。6月10日,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企业唯一股东同意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一次性向工亡职工家属支付72.5万元。
2021年8月30日上午8时30分,大连某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的勤杂工程某某在工作期间突感心脏不适,请假就医获准后打车前往医院。途中,他的病情急剧恶化,陷入昏迷。出租车司机紧急将其送至医院,虽经全力抢救,程某某当日仍因心源性猝死、急性心梗离世。
事故发生后,程某某的女儿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职工系“因病死亡”,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经调查认定,程某某从发病、请假、就医到死亡的过程连贯完整,突发疾病源于工作岗位,就医行为是发病后的合理处置,死亡与在岗突发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025年1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某某的死亡“视同工伤”。
由于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程某某女儿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谭广霁向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在仲裁委不予受理后,案件诉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该公司在诉讼期间通过网络简易注销程序完成了注销登记。经查,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投资人为丛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4月10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明确企业注销不能免除法定工伤赔偿债务,丛某某作为唯一投资人和企业债务承继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核定:程某某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9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丛某某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表示不认可工伤认定结论,认为公司已经注销,无法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赔偿义务。进入二审程序后,在法院调解员的配合下,法官多次组织双方沟通调解。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丛某某一次性给付程某某女儿72.5万元。6月10日,丛某某按期将赔偿款汇入程某某女儿指定的银行账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为这起纠纷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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