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进行系统性规范,《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涵盖账户融资、债券回购等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的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是境内银行向离岸市场输送人民币流动性的重要通道。《通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各类人民币资金融通业务统一纳入管理范围,同时为未来新增同类业务预留了适用空间。
在调节机制方面,《通知》将境内银行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与其资本水平、资金实力挂钩,并引入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据此实施逆周期调节。当净融出余额触及上限的80%时,银行须启动内部预警。
适用机构涵盖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农村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跨境同业融出业务,但符合一定资质者除外。此外,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业务、向境外人民币清算行融出的业务等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央行将综合考虑离岸市场发展、跨境资本流动形势及银行展业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参数。《通知》的管理逻辑与此前出台的境外贷款、境外放款等措施一脉相承,是对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有效补充。在统一的净融出余额上限内,银行可灵活调整各项业务结构,较以往分项设限的模式更为系统。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稳步推进《通知》落地实施,发挥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人民币离岸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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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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