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贺晓拓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处罚。贺晓拓在知悉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后,不仅泄露信息,还与他人共同操作账户交易相关股票,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6736.69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5.67万余元。
内幕信息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
公告显示,2024年12月30日,相关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他公司控制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该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公司增资的计划”,在未公开前构成内幕信息。
经查明,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4年12月13日,公开于2024年12月30日。贺晓拓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24年12月19日知悉了该内幕信息。
贺晓拓实施双重内幕交易行为
天津证监局调查发现,贺晓拓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实施了两方面违法行为:
一是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并获利后,给予贺晓拓“好处费”。
二是与他人共同出资,操作他人证券账户买入相关上市公司股票,其交易行为被认定为“明显异常”。
通过上述内幕交易行为,贺晓拓共计获利6736.69元。
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天津证监局指出,贺晓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禁止内幕交易)、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禁止泄露内幕信息)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天津证监局决定:
没收贺晓拓违法所得6736.69元
对其处以550000元罚款
贺晓拓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查处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警示市场参与者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触碰内幕交易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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