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客户在保险业务员“游说”退保后又重新投保,结果产生大额退保损失,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吗?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该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退保产生的部分损失。
【案情回顾】
季先生与许女士夫妇二人均是一家保险公司的老客户。该公司业务员兰某获取二人保单信息后主动上门,“游说”二人称已投保的产品利息很少,新的产品会计收复利、收益更有优势,可将原先购买的10份保险合同退掉,投保两份新的保险。兰某同时承诺,因退保产生的损失会补偿给二人。
在兰某的极力推荐下,季先生与许女士夫妇退掉了先前购买的10份保险合同,并投保了兰某推荐的两份新产品。然而,退保后,兰某却并未按约定兑现补偿损失的承诺。二人还发现,兰某在推销新产品的过程中,有意回避了对他们不利的条款,存在误导行为,比如把分红说成是复利、宣称“仅交一年保费不会产生损失”等。
季先生与许女士认为,兰某虚假宣传、违规承诺、误导销售等行为应属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该保险公司承担。于是他们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二人退保产生的损失,并退还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庭审过程】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不同意退还保险费,并称二原告是自愿提出退保申请,应当自行承担解除保险合同产生的损失。二原告与保险公司后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均是二原告基于自身保险需求并了解保险产品的基础上作出的投保决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业务员兰某在保险产品的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承诺赔偿退保损失、曲解投保及退保规则等行为,该行为导致二原告对于退保及以退保后款项购买新保险产品是否存在风险、后果等产生了错误认知。兰某作为保险公司业务员,其宣传、推介保险产品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当由该保险公司承担。
此外,兰某的前述违规行为体现出保险公司在客户信息管理、人员培训及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兰某以违规销售行为引导投保人进行了退保及重新投保的操作,保险公司就此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二原告对于通过正常流程退保会产生损失有相应认知的情况下,并未选择规避损失,而是轻信了业务员的违规承诺,故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二原告退保产生差额损失的70%。对于后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因保险公司确存在保险合同送达不及时、未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等问题,故应依法分别判令解除及认定无效。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二原告退保损失38427.49元,二原告与保险公司后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依法分别确认解除及确认无效,保险公司退还二原告保险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以案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吴桐提示,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客户信息管理和业务人员管理,主动履行合同交付义务,并通过实质化回访等方式加强业务监督。同时,投保人要理性投保,提升合规意识,还要提高证据留存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如遇业务员作出某些使投保人存疑的宣传或承诺内容时,可拨打官方客服电话进一步询问和验证,或者前往营业网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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