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钟家俊
资格证号:6241978
曾执业机构:北京深川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宁波源帆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北京曼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先后在北京深川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深川,已被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宁波源帆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源帆)和北京曼京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曼京)等3家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并在宁波源帆担任设立时的合伙人。当事人在以上3家专利代理机构均未专职执业,也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对以其名义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致使以当事人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572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而被撤回。
2026年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2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2026年2月6日,当事人提出了申辩意见,主要意见如下:1.当事人原计划在北京曼京专职执业,但因无法办理唯一社保,备案1月左右即及时注销,并未实际挂靠,而另两次“挂靠”均进行了备案,并非如告知书中所述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2.当事人未实际参与对以其名义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的撰写或审核,对非正常专利申请不具有主观故意,且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处罚过重。
经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1.专利代理师执业,不仅要进行执业备案,还要满足《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执业条件。当事人未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不符合执业备案的要求。同时,当事人在北京曼京办理执业备案的实际时长为3个月,在此期间以其名义办理了100余件专利申请,均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实质上已构成“挂证”行为。2.当事人通过“挂证”方式默许专利代理机构使用其签名,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担。当事人自2018年起先后3次“挂证”,并非初次违法,同时担任其中一家机构设立时的合伙人,客观上已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因此,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
2. 当事人执业备案及担任合伙人的证明材料
3. 以当事人名义办理的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4. 当事人个人所得税证明材料
5. 北京市房山区知识产权局询问笔录
6. 当事人申辩意见材料
7. 当事人在北京曼京执业备案期间办理的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并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当事人未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却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多次、长期挂靠在专利代理机构,虚构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事实,且担任其中一家机构设立时的合伙人,为相关机构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便利,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大量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而撤回,不仅严重损害了委托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扰乱专利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钟家俊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我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