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创始人
2026-02-12 02: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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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2026-010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石岛湾核电为本公司、华能核电、国家核电及华能开发共同持股的公司。现华能开发拟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石岛湾核电20%股权,转让底价为152,368.934万元。本公司从自身情况及发展战略角度出发,放弃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石岛湾核电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对石岛湾核电的持股比例仍保持22.5%不变。

● 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宜构成本公司关联交易。

● 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宜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历史关联交易情况: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指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之外的企业等交易主体)发生的除日常关联交易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累计共0次,总交易金额为0元。

一、释义

1、“本公司”或“华能国际”指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华能核电”指华能核电开发有限公司。

3、“国家核电”指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4、“华能开发”指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5、“华能集团”指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6、“石岛湾核电”指华能石岛湾核电开发有限公司。

7、“石岛湾核电股权转让交易”指华能开发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方式对外转让其持有的石岛湾核电20%股权。

8、“《放弃优先购买权函》”指本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签署的《关于同意华能石岛湾核电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暨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函》。

9、“《上交所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联交所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11、“元”指,如无特别说明,人民币元。

二、关联交易概述

石岛湾核电为本公司与华能核电、国家核电、华能开发共同持股的公司。截止至本公告日,石岛湾核电注册资本为624,300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140,467.5万元(持股比例22.5%)、华能核电出资187,290万元(持股比例30%),国家核电出资156,075万元(持股比例25%),华能开发出资140,467.5万元(持股比例22.5%)。

华能开发现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方式拟转让其持有的石岛湾核电20%股权。参考石岛湾核电的净资产评估值,前述股权转让底价为152,368.934万元,受让方须一次性以货币方式支付。本公司作为石岛湾核电的股东之一,在同等条件下对石岛湾核电股权转让交易享有优先购买权。本公司收到华能开发拟转让石岛湾核电股权的通知后,从自身情况及发展战略等角度出发,决定放弃对石岛湾核电股权转让交易的优先购买权。石岛湾核电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对石岛湾核电的持股比例仍保持22.5%不变。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宜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华能集团直接持有华能开发75%的权益,间接持有华能开发25%的权益,而华能开发持有本公司32.28%的权益,为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华能集团亦直接持有本公司9.91%的权益,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华能香港”)间接持有本公司3.01%的权益,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华能结构调整1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间接持有本公司0.20%的权益,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财资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0.84%的权益。华能核电为华能集团全资子公司。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华能开发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放弃华能开发所持有的石岛湾核电2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指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之外的企业等交易主体)进行的除日常关联交易外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累计共0次,总交易金额为0元。至本次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指华能集团及其控制的除本公司之外的企业等交易主体)发生的除日常关联交易外的未经本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总交易金额与本次交易累计计算达到3,00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根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宜需获得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本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联方介绍

1、华能开发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于2025年4月21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华能开发资产总计263.12亿元,负债总计65.36亿元,净资产总计197.76亿元;2024年,华能开发的营业收入总计为3.06亿元,净利润为13.36亿元。

2、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司与华能开发的关联关系如下图所示:

*华能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华能香港间接持有尚华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而尚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华能开发25%的股权,因此华能集团间接持有华能开发25%的权益。

**华能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9.91%的权益,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华能香港持有本公司3.01%的权益,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香港财资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0.84%的权益,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华能结构调整1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间接持有本公司0.20%的权益。

四、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的名称和类别

石岛湾核电为本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为本公司放弃关联方华能开发拟转让的石岛湾核电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二)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标公司为石岛湾核电,其基本情况如下:

2009年10月,石岛湾核电由华能集团、华能国际和华能开发共同出资设立,注册地为山东省,成立时注册资本10亿元,主要经营压水堆电站项目的筹建。2014年7月,国家核电成为石岛湾核电新股东方。2018年12月,华能核电代替华能集团成为石岛湾核电股东方。石岛湾核电目前的股权结构为华能核电持股30%、国家核电持股25%、华能开发持股22.5%和华能国际持股22.5%。石岛湾核电位于山东省荣成市,负责压水堆电站项目的筹建。

以下为石岛湾核电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9月30日的相关财务数据(其中,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对石岛湾核电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宜不会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2月11日审议通过了有关本次交易的议案。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本公司的关联董事王葵、刘安仓、杜大明、周奕、李来龙、李进、王钰未参加本次交易有关议案的表决。

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认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函》是按下列原则签订的:(1)按一般商业条款(即按公平磋商基准或不逊于公司能够获得的来自独立第三者之条款);(2)按公平合理的条款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和(3)属于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

本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交易已经事先认可。

本次交易未达到《上交所上市规则》及《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需提交本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标准。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过去12个月内,除日常关联交易外,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共0次,总交易金额为0元。

八、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纪要;

3、《关于同意华能石岛湾核电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暨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函》。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 2026-009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可续期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国际”或“公司”)拟向控股子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公司”)提供117.5亿元人民币可续期委托贷款,拟向控股子公司华能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发电”)提供10亿元人民币可续期委托贷款(“本次交易”)。前述贷款无固定期限,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可续期委托贷款协议为准。初始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算。贷款利率为上游资金募集成本及相关税费等的合计数。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为落实国常会要求,实现减少火电机组亏损、能源保供安全和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公司拟向山东公司和巢湖发电发放可续期委托贷款。2026年2月11日,公司分别与山东公司和巢湖发电签署了《关于可续期委托贷款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约定公司向山东公司提供117.5亿元人民币可续期委托贷款,向巢湖发电提供10亿元人民币可续期委托贷款。前述贷款无固定期限,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可续期委托贷款协议为准,初始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算。贷款用途为用于火电企业保供。前述利率为上游资金募集成本及相关税费等的合计数。具体发放贷款时,公司再在《框架协议》确定的范围内分别与山东公司和巢湖发电签署具体可续期委托贷款协议。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根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山东公司和巢湖发电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因此,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可续期委托贷款事项处于风险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山东公司与巢湖发电的基本情况

(一)山东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山东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目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山东公司80%股权,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集团”)持有山东公司20%股权。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1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山东公司资产总额779.12亿元人民币,负债总额500.25亿元人民币,净资产278.87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64.21%。2024年1-12月,营业收入336.36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21.62亿元人民币,净利润16.81亿元人民币。

截至2025年9月30日,山东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780.59亿元人民币,负债总额485.08亿元人民币,净资产295.51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62.14%。2025年1-9月,营业收入228.13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24.03亿元人民币,净利润20.62亿元人民币。

山东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持有山东公司20%股权的少数股东华能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为了落实国常会要求,公司向山东公司提供可续期委托贷款,从而实现减少火电机组亏损、能源保供安全和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的目标。本次可续期委托贷款对象山东公司为公司直接控股80%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山东公司其他股东未同比例同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2025年度,山东公司所属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为山东公司提供财务资助8.3亿元人民币,山东公司所属华能烟台八角热电有限公司为山东公司提供财务资助6亿元人民币,该等财务资助均处于存续期,未发生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具体请见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莱芜发电向山东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以及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八角热电向山东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二)巢湖发电的基本情况如下:

巢湖发电成立于2007年11月,目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巢湖发电60%股权,华能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华能香港”)持有巢湖发电10%股权,公司非关联第三方淮河能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河能源”)持有巢湖发电30%股权。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3月2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巢湖发电资产总额16.11亿元人民币,负债总额15.57亿元人民币,净资产0.54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96.64%。2024年1-12月,营业收入26.39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0.37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37亿元人民币。

截至2025年9月30日,巢湖发电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4.41亿元人民币,负债总额11.7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2.70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81.24%。2025年1-9月,营业收入19.37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2.04亿元人民币、净利润2.04亿元人民币。

巢湖发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持有巢湖发电10%股权的少数股东华能香港为公司控股股东华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持有巢湖发电30%股权的少数股东淮河能源为公司非关联第三方。为了落实国常会要求,公司向巢湖发电提供可续期委托贷款,从而实现减少火电机组亏损、能源保供安全和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的目标。本次可续期委托贷款对象巢湖发电为公司直接控股60%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巢湖发电其他股东未同比例同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为巢湖发电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可续期委托贷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分别与山东公司和巢湖发电签订的《框架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与山东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

甲方:华能国际

乙方:山东公司

金额:117.5亿元人民币。

期限:无固定期限,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可续期委托贷款协议为准。初始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算。

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由甲方确定,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上游资金募集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合计数,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可续期委托贷款利率为准。

用途:甲方同意乙方将在本合同项下借入的本金用于火电企业保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担保方式:信用担保。

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两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的,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出现违约,甲方有权上调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执行利率,利率上调公式为:届时本合同约定适用的执行利率基础+300bp/年,并以此利率执行,直至本合同项下构成乙方违约的事件已结束,或本合同已解除。

(二)与巢湖发电签订的《框架协议》

甲方:华能国际

乙方:巢湖发电

金额:10亿元人民币。

期限:无固定期限,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可续期委托贷款协议为准。初始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算。

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由甲方确定,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上游资金募集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合计数,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可续期委托贷款利率为准。

用途:甲方同意乙方将在本合同项下借入的本金用于火电企业保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担保方式:信用担保。

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两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的,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出现违约,甲方有权上调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执行利率,利率上调公式为:届时本合同约定适用的执行利率基础+300bp/年,并以此利率执行,直至本合同项下构成乙方违约的事件已结束,或本合同已解除。

四、本次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向山东公司和巢湖发电提供可续期委托贷款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公司能够有效保证资金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交易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可续期委托贷款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151.5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0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关于可续期委托贷款框架协议

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2026-008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董事会秘书离任情况

(一)离任的基本情况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黄朝全先生因年龄原因,于近日依据有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黄朝全先生确认,其本人与董事会及公司之间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本人辞任的其他事宜须提请公司股东注意。黄朝全先生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其辞任后将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妥善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黄朝全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以其卓越的领导力和高度的专业能力,为完善公司治理、推动公司稳健发展以及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作出了重要贡献。公司董事会对黄朝全先生任职期间付出的辛勤努力致以诚挚谢意,对其所取得的专业成果表示高度认可。董事会亦希望黄朝全先生继续关注和支持公司的发展。

二、关于选聘董事会秘书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文明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事先审议通过。

文明刚先生将报名参加最近一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主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待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后正式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 2026-007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华能国际”)董事会,于2026年2月1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或“本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6年2月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同意聘任鲁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鲁新先生的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1。

二、关于更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同意聘任文明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文明刚先生的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2。

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

三、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可续期委托贷款的议案

1.同意公司向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公司”)提供117.50亿元人民币可续期委托贷款,同意公司向华能巢湖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发电”)提供10亿元人民币可续期委托贷款。前述贷款无固定期限,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可续期委托贷款协议为准。初始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算。贷款利率为上游资金募集成本及相关税费等的合计数。

2.同意公司分别与山东公司和巢湖发电签署《可续期委托贷款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并授权王葵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对《框架协议》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并在与相关各方达成一致后,签署《框架协议》及相关文件。

3.同意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可续期委托贷款的公告》,并授权王葵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对该公告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4.授权王葵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采取适当行动处理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宜。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可续期委托贷款的公告》。

四、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1.同意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对外转让其持有的华能石岛湾核电开发有限公司20%股权并放弃公司对该等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同意公司签署《关于同意华能石岛湾核电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暨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函》(“《放弃优先购买权函》”),授权王葵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对《放弃优先购买权函》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并在与相关各方达成一致后,代表公司签署《放弃优先购买权函》及相关文件。

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认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函》是按下列原则签订的:(1)按一般商业条款(即按公平磋商基准或不逊于公司能够获得的来自独立第三者之条款);(2)按公平合理的条款并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和(3)属于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

3.同意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并授权王葵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对该关联交易公告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4.授权王葵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采取适当行动处理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五、同意关于修订《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议案

上述第三项议案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上述第四项议案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下的关联交易。根据公司股份上市地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王葵、刘安仓、杜大明、周奕、李来龙、李进、王钰作为关联董事回避了上述第三、四项议案的表决。

以上决议于2026年2月11日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附件1:

鲁新先生简历

鲁新,1975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曾任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部(公司)财务处(部)处长(主任),中国华能集团燃料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兼财务部主任,中国华能集团燃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委员,中国华能集团燃料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正高级会计师。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鲁新先生与华能国际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华能国际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鲁新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截至目前,鲁新先生未持有华能国际股份。

附件2:

文明刚先生简历

文明刚,1970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华能国际总会计师、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华能煤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煤炭事业部副主任,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事业部副主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兼任华能景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华景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毕业于南开大学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正高级会计师。

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关系外,文明刚先生与华能国际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华能国际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文明刚先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截至目前,文明刚先生未持有华能国际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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