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9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对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威资产评估”)及签字评估师陈宏康、咸迦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处罚源于该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上海吉道航新能源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道航”)拟公允价值计量涉及的股权价值评估项目中存在多项执业问题。
评估项目暴露四大执业问题
江苏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上海申威资产评估及陈宏康、咸迦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四方面问题:
一是独立性不足。未能审慎评估委托方所提要求的合理性,导致评估过程中未保持充分的独立性。
二是部分评估参数预测依据不充分。对评估标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关键参数的预测未能充分考虑市场竞争趋势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部分预测获取证据不足,对预测值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说明不充分。
三是部分评估假设合理性依据不足。对关键假设可靠性验证不充分,未获取充分证据并审慎分析评估标的持续经营能力、关联交易等评估假设的合理性。
四是评估方法考虑不充分。本次评估单一采用收益法开展评估,未在工作底稿中就采用其他评估方法的可行性予以充分说明。
违反多项执业准则 签字评估师负主要责任
江苏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五条、第六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2018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二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陈宏康、咸迦予作为签字评估师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陈宏康、咸迦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
江苏证监局要求上述机构和个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业务执业质量。
公告同时指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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