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京报网_北京日报官方网站
#1000元买苍鹰养死后还做成标本#【检察机关通报案例:#购买苍鹰者判刑6个月赔2万5#】只因喜欢动物,就去购买一只苍鹰做宠物,天津静海的王某为自己的“爱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2024年11月,王某花费1000元从他人手中收购了一只苍鹰,带回家中饲养。苍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生存环境、喂养条件有极高要求,并不适合个人饲养。王某没有饲养猛禽的经验,仅凭个人喜好照料这只苍鹰,没过多久,苍鹰便因饲养不当死亡。苍鹰死亡后,王某觉得,既然鸟已经死了,不如把它做成标本,留在家中当作摆件观赏。就这样,这只应受重点保护的苍鹰,被王某制成标本,摆放在家中,随时观赏。今年4月,公安机关从一起贩卖野生动物案件中发现了王某的购买记录,该案由此案发。5月21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静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过程中,该院坚持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推进,刑事检察部门梳理刑事案件证据链条,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办案检察官逐一固定微信交易记录、涉案物品扣押材料、当事人供述、司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完整还原了收购、饲养、死亡、私自制作标本的全过程,厘清侵权行为和生态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公益诉讼办案流程,该院于6月12日发布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就该案生态损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7月28日,该院依法对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月25日,法院审理后,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没收在案野生动物制品;判令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2.5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检察长评案】天津市静海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孙学兵:非法收购、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私自将死亡个体加工为标本,绝非无伤大雅的个人爱好,而是触犯刑事法律、损害国家生态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办案中,我们严格遵循生态环境法典“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坚持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履职,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实现了“惩处犯罪、弥补损害、警示社会”的多重效果。法条链接: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二十一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