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校园里又响起琅琅书声
“校园安全”这道题
再一次牵动家长的心
校园里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必然应担责吗?
家长又该如何依法维权?
今天,我们就来寻找答案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内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小雨和小佳均系如东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课间玩耍时,小佳将小雨推倒,导致小雨骨折。事发后,老师随即应急处置,并及时通知了家长送医。因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雨将小佳和小佳的监护人及学校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教室、校园内张贴学生行为规范,并通过班会课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了常态化的校园安全教育;小雨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调取事发监控、组织协调,可以认定学校已尽到应尽的审慎防范义务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本案中,小雨小佳已年满八周岁,且小雨受伤系小佳推倒所致,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小佳承担全部责任,小佳的监护人赔偿小雨因本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一万余元。
常见的校园伤害事件有哪些
现实中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场景多种多样,结合司法实践,常见的校园人身伤害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校园设施“藏隐患”导致的人身损害。楼梯、操场器械等校园设施如果存在安全漏洞,容易导致学生磕碰、滑倒,引发人身伤害事故。
第二类是课间学生嬉戏打闹引发的人身损害。课间休息、自由活动时间,学生相互追逐、推搡、玩笑打闹,稍有不慎就容易发生磕碰受伤,这也是现实中发生率最高的一类校园伤害事件。
第三类是体育活动中意外致伤。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时,既有运动本身带来的正常风险,也可能因为防护不到位、看护缺位,造成身体受伤。
第四类是学生自身突发疾病、学校处置不当造成的损害。部分学生可能存在自身疾病,在校发病后,如果老师未能及时察觉、没有第一时间进行救助或联系家长,错失救治时机,也可能会造成人身损害后果。
校园伤害事件发生后谁来担责?
发生伤害之后,法律到底按照什么规则来划分各方责任?这就需要我们读懂校园人身损害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即“分年龄、分主体、看过错”。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简单来说,孩子在校受伤后,法律推定学校存在过错,需要由校方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免除责任。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8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受害方想要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就需要由受害人一方举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三)校外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主责,学校有错才补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条适用于所有年龄段未成年人,校外第三人侵权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只有未尽管理职责,才承担补充责任。
学生受伤后,哪些损失可以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外,补课费是校园侵权案件里非常特殊的争议点。孩子受伤居家休养,没办法正常到校上课,家长为弥补落下功课聘请家教、报补习班产生的合理开支,属于因伤害带来的直接财产损失,可以酌情支持,但不是花多少赔多少,需要同时满足三大条件:
一是有直接因果关系:补课是因受伤停课休养导致,兴趣班费用不予赔偿。
二是费用发生具有真实性:课时清单、转账记录、票据等证据齐全,口头陈述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三是金额合理适度:补课费需结合缺课时长、科目、本地市场价格等综合认定,高额补课费不会全额赔付。
厘清家校责任边界
校园守护从非单向履职,而是家校同心、各司其职的双向奔赴。明晰校方管理底线、扛起家长监护责任,同频共振、全力托举,方能为未成年人筑牢平安有序、温暖可靠的成长屏障。
(一)孩子在校受伤,学校并非担全责
很多家长认为,孩子入校后,监护责任就完全转移给学校,只要在校园内发生伤害,学校必须担全责。实际上,学校并非无限责任人,仅承担教育、管理、安全保障职责。如果伤害是因学生自身意外、正常体育风险、同学打闹导致,且学校已完成常态化安全教育、尽到现场管理、事后救助义务,不存在任何履职疏漏,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自行承担。
(二)孩子在校期间打闹受伤,需按各方过错合理划分责任
学生之间嬉戏打闹引发的伤害,不能简单归责于一方,而是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加害学生因其行为存在过错、致人损害,其家长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学校存在安全教育缺失、日常管理不到位等情形,学校需承担相应比例的过错责任;如果受害学生自身存在主动挑衅、违规追逐等过错行为,也需自行分担部分责任。简言之,学生互伤案件根据各方过错大小,按比例分担责任。
(三)体育运动受伤有规可循,自甘风险并非绝对免责
部分体育活动具有对抗性、风险性,学生自愿参与体育课教学活动的,应当依据其年龄及认知水平,预见运动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在教学流程规范、场地设施完好、学校尽到安全提醒与应急救助义务的前提下,运动中产生的正常意外损伤,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由学生及家长自行承担后果。若受伤因学校设施存在隐患、课程设置不当、教学不规范、应急处置疏漏等校方问题导致,即便学生自愿参与运动,学校也需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新学期伊始
愿孩子们可以向阳生长,自在发光
也希望家长理性看待成长中的各类状况
责任厘清,各归其位
共同守护每一个孩子的课间十分钟
来源
天平阳光客户端
出品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统筹
冼小堤 田雨涵 严夏菲
文案
顾晓丹 田雨涵
插图
田雨涵(图片由AI辅助生成)
栏花设计
张明翠
田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