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 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草了《关于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支持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月19日前,就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具体反馈途径如下:
一、热线电话:0418-12329(工作日接听)。
二、电子邮箱:
fx2825636@126.com。
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13日
关于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住房消费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人改善居住环境,现就支持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装修费用。
第二条 提取条件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装修费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缴存人本人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并出资装修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2年内;对既有自住住房出资装修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10年;
(四)装修费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应在2026年9月20日之后;
(五)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只能就同一套自住住房申请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第三条 提取要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二)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卡;
(三)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件;
(四)不动产权证书;
(五)装修合同及装修费增值税发票;
(六)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中心可视情况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四条 提取额度
(一)夫妻双方合计提取不超过装修费增值税发票金额;
(二)额度核定=房屋建筑面积×单位面积标准1000元;
(三)增值税发票与额度核定金额取最低值,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提取频次
同一家庭同一套住房仅可申请一次;再次就其他自住住房申请装修提取,应与前次提取间隔满10年。
第六条 办理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窗口办理,也可通过“阜新公积金”服务号等线上渠道办理(线上办理以系统实际开通时间为准)。
第七条 提取程序、方式和时限
(一)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后,审核提取要件是否真实齐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婚姻信息、房产信息、装修事实等进行审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对准予提取的,即时办结;不予提取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提取的原因。
(二)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业务操作入账后将提取款项划入提取申请人银行卡内。网上办结的,由提取申请人自行查询结果;窗口办结的,向提取办理人出具提取回单,经其签字确认并返还提取业务要件,业务办结。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装修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共享数据、发票核验、实地查看、调查核实等。缴存人存在骗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装修费用不包括购买家具、家电等软装费用。
第九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由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政策执行过程中,可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及业务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关于支持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住房消费方面的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人住房相关支出需求,现就支持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第二条 提取条件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无未结清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提取要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二)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卡;
(三)婚姻关系证明;
(四)不动产权证书;
(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表或预告登记证明;
(六)物业费增值税发票(应当注明小区名称、房屋地址、
平方米单价);
(七)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 提取额度
同一自然年度内,夫妻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物业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五条 提取频次
每自然年度内,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只能就同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
第六条 办理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窗口办理,也可通过“阜新公积金”服务号等线上渠道办理(线上办理以系统实际开通时间为准)。
第七条 提取程序、方式和时限
(一)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后,审核提取要件是否真实齐全、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婚姻信息、房产信息、物业费增值税发票等进行审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对准予提取的,即时办结;不予提取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提取的原因。
(二)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业务操作入账后将提取款项划入提取申请人银行卡内。网上办结的,由提取申请人自行查询结果;窗口办结的,向提取办理人出具提取回单,经其签字确认并返还提取业务要件,业务办结。
第八条 其他事项
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物业费提取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共享数据、发票核验、调查核实等。缴存人存在骗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由阜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政策执行过程中,可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及业务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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