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深圳市前海鸿顺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监管部门核查,该公司的违规事项主要集中在三大维度,覆盖内部运营、信息披露、资料留存多个核心合规环节: 首先是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具体表现为内控机制不完善,经纪商选择、交易量分配环节缺失审核流程,对关键岗位人员未建立有效监督机制;未对部分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开展审慎审核;旗下两只产品先后出现异常交易行为——2025年4月30日,鸿顺和金苹果马特洪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现买入风险警示股超限的异常交易,2026年2月3日,鸿顺和云一资产金苹果A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现大额封涨停的异常交易,上述异常交易行为已被交易所采取书面警示。 其次,该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此外,公司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违反了私募基金行业适当性管理的基础合规要求。
上述行为已违反多项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具体涉及的法规条款如下:
| 法规名称 | 违反条款 |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 | 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
深圳证监局指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次责令改正的监管决定。监管部门要求该公司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合规风险管理,针对全部违规情形开展全面深入整改,需在本行政监管措施送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正式整改报告。若公司逾期未完成改正,监管部门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同时决定书明确,该公司如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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