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5年7月15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没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赵某某在规定期限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于7月17日立案查明:该加油站2020年8月成立,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加油站2021年3月任命赵某某为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并于2021年5月与某石油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获权使用该公司品牌及管理模式。该加油站2021年7月正式营业以来一直参照执行该石油有限公司相关制度,而赵某某作为主要负责人没有组织制定本加油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赵某某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赵某某作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加油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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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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