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网约车司机以为
只要车有证、平台能派单
自己就能放心跑
这种想法是不全面的
从事网约车经营
须取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严禁无双证
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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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交通运输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和非法网约车经营行为,规范道路客运市场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秩序,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近期,红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持续在高铁站、汽车站、商圈、住宅小区等重点区域开展道路客运市场和非法网约车专项稽查行动,查处一批非法载客营运和非法网约车案件。为强化警示教育,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现将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李某某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6 年 8 月 19 日,当事人李某某驾驶鄂 JV2***(蓝)小型普通客车从湖北省麻城市木子店镇搭载5名乘客,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2人)和江夏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3 人),约定车费是每个人80元,车费一共是400元,乘客还没有支付。途中在沪蓉高速被高速公路警察二支队黄陂大队查获,并移交我单位。经进一步调查得知,李某某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李某某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
违法定性: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处理结果: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壹万元。
案件警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须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严禁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案例二: 王某某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6 年 08 月 13 日 10 时 01 分,红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红安县城关镇老车站路段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鄂 JDH6***(绿)小型轿车,有1名女乘客。当场录制视频并拍照,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经调查得知,当事人和乘客相互不认识,当事人王某某驾驶鄂 JDH6***(绿)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从杏花大道百居易装饰搭载 1 名女乘客,送至红安老车站,车费是 6.22 元,乘客未支付。该车使用性质:非营运,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王某某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违法定性: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处理结果: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叁仟元罚款。
案件警示:从事网约车经营,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严禁无双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
案例三:张某某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6 年8 月17 日09时14分,红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红安县城关镇老车站路段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鄂 ABZ9***(绿)小型轿车,有1名男乘客。经调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鄂 ABZ9***(绿)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红安老车站北侧搭载1 名男乘客,送至红安碧桂园,车费是5.00 元,乘客还未支付。该车使用性质:非营运,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张某某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违法定性: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处理结果: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叁仟元罚款。
案件警示:从事网约车经营,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严禁无双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
案例四:汪某某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案
案件基本情况:2026年8月13日11时05分,红安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红安县城关镇万锦城路段巡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鄂 JDF1***(绿)小型轿车,有1名男乘客。经调查,当事人汪某某驾驶鄂 JDF1***(绿)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城关镇孙小厨家将军北路接1名男乘客,送至红安县万汇足道(万锦城店),车费是5.31元,乘客已微信支付。该车使用性质:非营运,且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汪某某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违法定性: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处理结果: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叁仟元罚款。
案件警示:从事网约车经营,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严禁无双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
一、警示广大驾驶员守法经营
广大驾驶员要充分认识非法载客营运和非法网约车营运的法律后果与安全风险,自觉遵守道路客运及网约车营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未取得双证,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不得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非法营运车辆保险一般为非营运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驾驶人需自行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二、提醒广大市民安全文明出行
广大市民出行优先选择合规客运车辆、网约车、巡游出租车,乘车前认真核对平台显示车辆号牌、驾驶员信息与实车信息是否一致,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通过平台线上支付车费,不要私下转账。遇到非法营运、宰客、甩客等违法行为,注意留存订单、录音、照片等证据,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进行举报。
下一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将持续保持打击非法营运高压态势,聚焦车站、商圈、医院、高校等重点区域,常态化开展稽查执法,加大对非法载客营运、非法网约车营运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持查处与宣传并举,持续净化交通运输市场环境,保障群众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