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晋市监处罚〔2026〕07-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晋江盈润伞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在网店销售产品时发布无依据的虚假广告内容,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晋市监处罚〔2026〕07-422号 |
| 当事人名称 | 晋江盈润伞业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01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经营的1688网店消除影响,处以罚款3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6年6月,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针对晋江盈润伞业有限公司的举报,随即对该公司展开现场检查与立案调查,最终确认该公司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晋江盈润伞业有限公司持有合法经营资质,在1688平台开设同名网店销售全自动晴雨伞产品。该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对应产品页面上传发布宣传内容,使用“伞下体感降低16℃、黑胶零透光、伞不翻也不断、两根高韧性纤维骨合成抗风性能更加倍”的宣传用语,上述内容均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验证真实性,属于虚假广告宣传。本次广告由该公司委托朋友设计制作,共计产生网页编辑费用100元,据此认定本案广告费用为100元。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4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前往晋江盈润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登录该公司的1688网店对应产品页面,未当场看到上述宣传内容,但当事人对该产品曾使用上述宣传用语的事实予以承认,且无法提供对应材料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其行为已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日经报领导批准后,对本案依法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提取网店截图、保存计算机数据、询问当事人及广告制作人、调取相关资质文件与收款收据等方式收集证据,完整查实了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2026年8月21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晋市监罚告〔2026〕07-4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晋江盈润伞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情形,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其经营的1688网店消除影响,同时处以罚款300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晋江盈润伞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0月31日,法定代表人肖思宜,所属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5人,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萧下村金山区159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肖思宜 | 50% | 150万元人民币 | 2024年10月31日 |
| 萧宪法 | 50% | 150万元人民币 | 2024年10月31日 |
公司角度点评
作为微型伞业企业,本次处罚暴露出公司对网店宣传内容的合规审核严重缺位,未核实宣传用语的真实性便上线推广,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虽本次罚款金额较低,但也警示公司需完善广告内容核验机制,避免后续因同类违规引发更大的经营风险与品牌信任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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