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5日 ★
中华慈善日
弘扬慈善文化 践行慈善惠民
★ ★ ★
2026年9月5日
是我国第十一个“中华慈善日”
今年的主题是
“弘扬慈善文化 践行慈善惠民”
今天小编带您一起了解!
◆ 何为中华慈善日?
中华慈善日是我国法定公益宣传纪念日,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法律明确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法规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年9月5日我们迎来第一个全国中华慈善日。
9月5日同时为联合国国际慈善日,在我国统一日期设立中华慈善日,既传承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也与国际公益理念接轨,进一步扩大慈善事业社会影响力。
◆ 什么是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符合《慈善法》规定的、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 慈善组织的章程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
◆ 慈善组织负责人有哪些情形不得担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慈善组织有哪些情形应当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七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开展公开募捐有哪些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来源丨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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