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从优化终端用户电价形成机制、规范各环节电价政策等方面作出安排,建立“标准清晰、操作简便、易于监管”的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管理制度。《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
工商业非电网直供,是指商业综合体、物业等主体向电网购电后,再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终端用户转供电力。受产权归属等客观条件制约,短期内难以全部改造为电网直供,非电网直供仍是工商业供电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新政策针对电力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有制度框架作出了进一步完善。
在终端用户电价形成机制上,《通知》分别明确了后付费和预付费用户的计价方式。
后付费用户当月到户电价,按非电网直供主体当月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工商业电量含税平均电价,叠加合理损耗后确定。
预付费用户实行“先购电、后用电”,非电网直供主体可从两种模式中任选一种,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一种是“预购电价+定期清算”模式。终端用户先按预购电价购电,非电网直供主体定期退补差额,退补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26年最高预购电价为每千瓦时0.83元(已含12%损耗),10月1日起执行,该价格为最高预购价而非最终结算价。2027年起,最高预购电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随《代理购电价格公告》公布。
第二种是“历史均价+无清算”模式。按上年度与电网企业实际结算的工商业含税平均电价,叠加合理损耗后,直接作为当年终端用户电价结算标准,不再清算退补。
在明确终端用户电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通知》还从市场价格传导、损耗管理、费用边界、绿电绿证交易、政策落实等方面,对非电网直供各环节作出了全面规范,明确非电网直供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苏月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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