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外籍人员NGUYEN VAN THONG因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2026版),被海事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处罚由吴淞海事局依法作出,涉事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处罚结果已通过官方渠道完成公示,相关违法记录将纳入对应海事监管信用档案,对当事人后续参与相关水上航行作业活动的信用评估产生直接影响。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NGUYEN VAN THONG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C6567165 |
| 违法案由 |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1012000588-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7 |
| 作出处罚机关 | 吴淞海事局 |
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中,被处罚人为NGUYEN VAN THONG,涉及的违法案由为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时未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1012000588-1-1,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C6567165,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8月27日,作出本次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吴淞海事局。海事部门也借此公示提示所有水上航行相关从业者,需严格遵守各特殊水域的航行规则,共同维护辖区水上通航秩序与航行安全。
事件意义点评
本次吴淞海事局公示的外籍船员航行违规处罚案例,明确了船舶在港口、桥区等特殊管控水域必须严格遵守对应航行规则,2000元的小额罚款既体现了海事监管的合规刚性,也依托法定从轻条款兼顾了执法合理性,对所有涉海运营主体起到清晰的警示示范作用,督促相关企业强化船员合规操作培训,规避同类航行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