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8日,辽宁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沈阳宝石金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宝石金卡)及相关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出监管处置,涉事主体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相关违规记录将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监管核查结果,宝石金卡存在明确的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公司未按照规定时限在2026年4月30日前编制并披露经审计的2025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明扬,以及公司财务负责人杨雄伟,被认定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自身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规定,对本次年报逾期披露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辽宁证监局指出,本次监管措施的作出依据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监管部门要求宝石金卡及相关责任人后续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依法依规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涉及的监管对象及对应处置情况如下:
| 监管对象 | 身份/任职信息 | 违规关联责任 | 监管措施 |
|---|---|---|---|
| 沈阳宝石金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相关非上市公众公司 | 未按期披露2025年经审计年度报告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张明扬 | 宝石金卡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 未忠实勤勉履职,对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 杨雄伟 | 宝石金卡财务负责人 | 未忠实勤勉履职,对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 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辽宁证监局同时告知相关主体救济权利:若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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