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深圳市瑞业数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问题,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卢强同步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据监管核查结果显示,瑞业数金私募在日常运营中暴露出四类明确违规情形:部分私募基金完成募集后未按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存在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开展投资活动的行为,未妥善留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材料,同时还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个人从事资金募集工作。
经查,卢强自2015年7月起全面负责瑞业数金私募的经营决策工作,直接领导并实施了将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委托无基金销售资质个人募集资金的相关违规行为,对公司上述部分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已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监管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最终作出对瑞业数金私募、卢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根据决定书告知内容,相关主体如对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涉事主体及对应违规情形、监管措施梳理如下:
| 涉事主体 | 核心违规情形 | 监管措施 |
|---|---|---|
| 深圳市瑞业数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未备案、基金财产与他人财产混同、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委托无资质个人募集资金 | 出具警示函 |
| 卢强 | 作为公司经营决策负责人,领导实施财产混同投资、委托无资质个人募集资金行为 | 出具警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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