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2日,深圳证监局发布针对腾邦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其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相关违规行为已触发监管约束。
根据监管文书披露,腾邦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腾邦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深圳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明确要求,腾邦集团需高度重视本次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完成整改,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决定书也明确了相关救济途径:腾邦集团如对本次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涉及的核心违规及监管要求要点如下:
| 事项主体 | 违规事由 | 监管措施类型 | 整改提交时限 |
|---|---|---|---|
| 腾邦集团有限公司 | 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 | 责令改正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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