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8月14日,据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在第四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珠海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1—2026)》(以下简称白皮书)及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潘某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显示,被告人潘某某从事水产养殖工作。2025年9月25日至同年10月13日期间,潘某某为了捕猎鸟类食用,在一水稻场农田里使用诱鸟播放器,架设粘网捕鸟。2025年10月14日被查获时,潘某某共猎捕21只鸟,其中5只为活体,16只为死体。经鉴定,潘某某非法捕猎的21只鸟(夜鹭15只、扇尾沙锥1只、中白鹭2只、白鹭3只)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总价值10300元。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遂判决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潘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潘某某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其破坏生态行为所产生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10300元。
“三有”动物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案系人民法院严惩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三有”动物的典型案例。
一是破除“捕鸟食用不违法”的错误认知。《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野外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潘某某猎捕21只野生鸟类,价值10300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示公众滥食野生动物同样面临刑事追责。
二是明确“三有”动物受法律平等保护。本案中,潘某某违法捕猎的鸟类虽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其作为“三有”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多样性同样具有重要价值。
三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处。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潘某某刑罚的同时,判令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具有积极引导作用。
来源 |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