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hemNet 法商实验室)
案件背景
整起诉讼起源于2018年6月,MDI、TDI下游采购买家发起集体诉讼,将巴斯夫、陶氏化学、亨斯迈等多家全球化工制造商列为被告。原告诉称,多家企业通过主动限产的方式人为收紧供给,协同抬高MDI、TDI市场价格;借助行业供给高度集中、可替代产品稀缺的市场格局,实施价格串谋行为。
涉案MDI、TDI是聚氨酯核心原料,广泛应用于家居、建材、汽车、保温材料等领域。针对原告指控,涉案企业全部予以否认。被告提出,诉讼是跟随美国司法部相关调查报道后发起,而司法部经过调查最终并未提出任何指控。
管辖争议
原告针对美国及非美国被告提出了范围广泛的共谋指控,被告中包括总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球化工制造商万华中国。尽管万华在美国并无业务存在——其不在美国生产或销售MDI或TDI,也从未参与过任何美国诉讼——但原告仍试图将万华中国拖入美国法院,理由是其美国子公司万华化学美国有限公司(WCA)的被控行为,在管辖权问题上应归咎于该外国母公司。
根据美国法律,对外国被告行使属人管辖权要求证明该被告与美国具有足够的联系。这种联系要么是持续且系统的,以至于美国可以对其行使一般管辖权(general jurisdiction);要么是反映该被告有意将其行为指向美国,且诉讼请求源于或与该行为相关的联系,即行使特别管辖权(specific jurisdiction)。
美国法院在审查管辖权证据开示记录后,认定对万华中国缺乏属人管辖权:一般管辖权不成立,因其未在美国本土;特定管辖权亦不成立,因原告未能证明万华中国明确针对美国,也未能通过另我(alter-ego)、代理(agency)或共谋理论(conspiracy theories)将WCA的行为归责于母公司。法院强调,万华中国在美国无MDI或TDI的销售或制造,全资持股、人员重叠或战略协调均不构成忽视公司独立性的理由,且WCA并非万华中国的代理,缺乏日常控制证据。据此,法院重申:外国母公司仅因拥有在美子公司,并不当然受美国管辖。
诉讼结果
2026年7月31日,一份提交至美国宾夕法尼亚西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司法文件披露,万华化学美国有限公司(WCA)在二异氰酸酯(MDI/TDI)反垄断集体诉讼中,已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金额77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5230万元。
时间线显示,各方在2026年6月3日敲定原则性和解框架,同步签署保密条款作为和解基础;7月9日正式签署完整和解文本;7月31日正式向法院递交文件,申请司法批准该和解方案。这也是这起历时多年的二异氰酸酯反垄断案件当中,达成的第三例和解协议。
相关纠纷处理
在万华美国子公司和解之前,本案已经完成两笔企业和解。
2026年5月4日,巴斯夫率先达成本案第一份和解,向原告支付和解金300万美元,实现案件破冰。紧随其后,5月8日,科思创美国子公司Covestro LLC也和原告达成和解,和解金额700万美元。
2026年7月23日,巴斯夫、科思创美国子公司两份和解协议均拿到宾夕法尼亚西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初步批准。法院排定最终批准听证会时间为2026年12月7日,待听证会完成后,两份和解协议方可正式生效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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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附新闻稿原文:
来源:ChemNet、Vinson&Elki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