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保险合同约定“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保险人确诊癌症后因等待医院出具完整病历,第34天才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赔付?近日,成渝金融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
2017年1月,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线上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合同约定:第二个保单年度及以后,保险金额翻倍为20万元。
2025年8月末,李先生在体检中发现左肾占位。9月5日,增强CT检查提示“左肾占位,考虑肾癌可能性大”。9月8日,李先生入住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9月11日接受左肾部分切除术。9月18日,组织病理报告确诊为透明细胞性肾细胞癌(肾癌)。
出院后,李先生先后于9月24日、10月16日两次在医院的APP上申请邮寄病历资料。收到完整病历后,他于10月22日向保险公司报案——此时距离组织病理报告确诊透明细胞性肾细胞癌已过去34天。
2025年11月21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李先生“未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为由,拒绝赔付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李先生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拖延,而是需要等医院出具完整病历资料后才能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为由拒赔。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先生迟延通知保险事故,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合法理由。
法院查明,李先生确实晚于合同约定的“10日内通知”,但李先生对此作出了合理说明:其出院时无完整病历资料,医院在病理报告出具后需经审核、归档,之后才能在系统上申请邮寄。李先生系收到医院邮寄的完整病历资料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法院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形,且其迟延通知并未致使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保险公司亦认可李先生所患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返还确诊后多缴纳的保费2975.37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消费者购买保险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但如果因客观原因(如等待医院出具完整病历、等待司法鉴定结果等)导致无法及时报案的,消费者要保留好所有病历资料和沟通记录,以备争议发生时作为证据使用。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