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日报)
本报讯 (记者 胡兰兰) 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新修订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规聚焦电动自行车安全全链条治理有关要求,结合群众办理业务的现实需求,对车辆登记流程、业务规范、登记服务点设置等进行优化调整。
在注册登记方面,新规明确,群众购买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后,既可携带身份证明、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窗口当场办结、现场领牌;购买预查验车辆的,也可通过“苏服办”APP“非机动车登记管理”应用,线上登记上牌。购车之日起30日内,群众凭有效购车发票或受理凭证即可临时上道路行驶。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省内跨市迁移难题,新规作出调整。此前,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如需迁往省内其他城市,须在原籍地注销登记,再前往迁入地重新注册。新规实施后,省内跨市迁移只需在迁入地一次性提交申请,车辆信息自动流转。同时,新规取消非本地户籍办理登记需提交居住证的要求。今后,省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凭居民身份证即可“一证通办”。
新规还明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或是擅自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已注册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因质量问题退车、使用满10年、报废、不再上道路行驶或迁往省外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