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基本事实梳理
根据网络披露的信息,2025年3月,福建莆田一名六旬老人骑自行车拐弯时摔倒,两名初中女生骑电动车路过并主动帮扶。老人称因受女生骑行惊吓摔倒,交警认定女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因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未靠右行驶、未让直行等违规行为)。
老人随后起诉索赔22万元(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该案原定于2026年2月26日在莆田市城厢区灵川法庭开庭。目前原告撤诉。
二、关于未成年女孩责任判定的问题,涉及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逻辑
本案核心争议之一是“无接触”是否构成责任承担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由此可见,“接触”并非交通事故或责任承担的必要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未直接碰撞,也需承担责任。
1. 因果关系认定
交警认定女生承担次要责任的依据是:其骑行行为(未靠右、未让直行、突然出现)与老人摔倒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监控显示,老人最初为避让白色轿车已操作不稳,女生的违规骑行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导致其受惊后操作不当摔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无接触事故中,若一方行为干扰或加剧了另一方的危险状态,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2. 路权原则与注意义务
女生未遵守“靠右通行”“转弯让直行”的路权规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转弯车辆让直行)、第五十二条(无信号灯路口减速让行)等规定。此外,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属于违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虽不直接等同于民事侵权,但反映了其对交通规则的无知,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危险性更大,需注意义务更高),女生的违规行为与老人的摔倒存在因果关系,需承担次要责任。
三、关于老人一方提出22万元赔偿的问题,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分析
1. 赔偿项目的合法性审查
老人索赔的22万元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误工费的支持与否不以年龄为唯一标准,而是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核心。若老人能证明其受伤前仍在工作(如从事保洁、搬运等体力劳动),且有稳定收入来源,误工费应得到支持;若无法证明,则可能不被支持。
2. 责任比例与赔偿金额的调整
即使女生的行为需承担责任,22万元的索赔金额也明显过高。根据司法实践,次要责任通常承担30%以下的赔偿比例。例如,若老人未构成伤残,本案涉及的赔偿不高,一般而言实际损失为10万元(含合理医疗费、误工费等),女生仅需承担3万元以内。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需根据伤残鉴定结果显示伤残,且需要结合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确定,若老人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如操作不当),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能被大幅削减或驳回。
3. 超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支持
若老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但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只要其能证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仍可主张误工费。超退休年龄并非误工费的绝对障碍,关键是证明“实际劳动收入减少”。
四、关于扶不扶的问题,涉及到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法定救助义务,同时需要谨慎,避免二次伤害
肇事者的法定救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明确要求: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保留证据;造成人身伤亡的,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无论肇事者是否有责,都需优先救助伤者(如拨打120、采取止血等应急措施);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便于后续责任认定和处理;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避免因现场变动影响责任划分。
由此可见,小女孩扶起老人的行为,需要谨慎对待,如果判断老人伤势不重,可以将其扶起来,离开事故现场避免二次伤害,如果伤情较重应立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并保护好现场,避免其他车辆进入事故现场再次发生事故。
温醒提示:
- 规则意识:即使是善意行为(如扶老人),也需遵守交通规则(如未满16周岁不骑电动车、靠右行驶),否则可能因违规承担责任。
- 证据意识:遇到交通事故,应及时保留证据(如监控、医疗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 理性维权:索赔金额需符合法律规定(如实际损失、责任比例),过高的索赔可能引发公众反感,也不利于问题解决。
综上,莆田老人交通事故摔倒事件的核心法律问题是无接触事故的责任认定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合理性。通过分析,我们认为:无接触事故中,因果关系与注意义务是关键,违规方需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超退休年龄并非误工费的绝对障碍。这一事件也提醒我们,善意行为需与规则意识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善有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