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晚间,聚石化学(688669)公告称,公司于2月3日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
内容显示,经查,聚石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具体包括:
一是聚石化学原子公司广东冠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臻科技)实际控制佛山市亨诺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富倍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汉科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君利道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与上述公司开展无实际货物存在的虚假贸易业务,对应虚增收入8655.09万元,虚增成本8823.81万元,虚减利润168.72万元。
二是聚石化学介入到第三方公司已开展的聚丙烯等贸易链条中,对应的采购和销售金额基本一致,货物仅以自行制作的货权转让单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虚增收入和成本金额均为5223.64万元,未虚增利润。
三是聚石化学子公司安徽聚润贸易有限公司向福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某石化有限公司销售异辛烷货物,但货物未实际出库,对应虚增收入1802万元,虚增成本1799.58万元,虚增利润2.43万元。
通过上述方式,聚石化学2023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约1.57亿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1.58亿元、虚减利润合计166.29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绝对值的8.32%、8.51%、6.81%。
广东证监局指出,聚石化学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钢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聚石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知悉聚石化学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情况,未对涉案子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刘鹏辉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组织聚石化学相关人员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伍洋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整体财务工作,知悉公司为获取融资而开展无货物实际出入库贸易业务的情况,未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陈钢、刘鹏辉、伍洋未勤勉尽责,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系聚石化学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冠臻科技时任总经理徐建军虽未担任聚石化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组织冠臻科技与佛山市亨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该行为与聚石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一、对聚石化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40万元;二、对陈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80万元;三、对刘鹏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万元;四、对伍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0万元;五、对徐建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0万元。
2月3日晚间,聚石化学同时公告称,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查,聚石化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收入核算不准确问题。一是聚石化学原子公司广东冠臻科技有限公司与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开展空转贸易业务,相关资金形成闭环。二是聚石化学相关子公司将货物销售给第三方公司后,货物并未实际出库,公司后期加价购回。相关交易构成虚假贸易业务。
二、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广州楷石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楷石)是聚石化学实际控制人陈钢控制的企业,系公司的关联方。聚石化学委托广州楷石研发原料药,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予以披露。
三、内控治理不规范。一是聚石化学对公司贸易业务管理不规范,未在ERP系统作明确标识,贸易、财务部门对接不及时,导致相关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二是公司子公司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时,未在ERP系统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存在账实不符情况。
聚石化学董事长陈钢、总经理周侃、财务负责人伍洋,董事会秘书包伟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陈钢、伍洋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周侃对第一项第二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包伟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聚石化学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陈钢、周侃、伍洋、包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聚石化学官方网站介绍,公司注册资本12333.334万元,于2021年在上交所上市。公司是一家集改性塑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智能家电、灯饰、环保电缆、OA设备、通信电子、卫材塑料、电视机、涂料等行业。
业绩方面,聚石化学近日公告称,公司预计202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亿元到-9000万元;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55亿元到-1.25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聚石化学扣非净利润已连亏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