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男子张某和朋友陈某等人喝酒唱歌,活动结束后,陈某提醒醉酒的张某要叫代驾后离开,但分别后不到10分钟,醉酒的张某便驾车撞上路边的警示桩及道路指示牌T形杆,后车辆自燃,张某身亡。张某家属后将陈某告上法庭。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95898.5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2025年4月9日晚,张某和陈某等人相约喝酒唱歌,次日凌晨活动结束后,张某乘坐陈某的车,由代驾开车将二人送至陈某的工作室附近,在此过程中陈某曾询问张某接下来的打算,张某表示欲自行驾车寻找浴室休息,而张某已将自己的车停在了陈某的工作室附近。
据陈某答辩称,自己当时已劝说张某不要开车,并建议张某睡在自己的车里或者工作室内,张某曾表示“好的”。此外,陈某还于分别后打电话给张某再次提醒其不要开车,并再次建议张某睡在陈某的车中或工作室内。陈某称,自己对张某后来独自驾车驶离的行为并不知情。
监控显示,2025年4月10日2时59分许,张某和陈某二人到达陈某的工作室附近;3时3分许,张某驾车离开;3时6分许,陈某曾拨打张某电话,通话时长18秒;3时12分许,张某驾驶的小汽车以约102km/h的车速(该路段限速80km/h)碰撞路口的警示桩及道路指示牌T型杆,后车辆自燃,造成张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经检测,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77mg/100ml,属严重醉酒状态,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显著降低,通常已出现明显的生理与行为障碍。即便被告陈某自述已多次履行提醒义务的情况属实,但结合其明知张某严重醉酒、曾表露开车意图、下车后短时间内可能接触到车辆的情形,所负的注意义务不应仅限于口头提醒,而应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措施,如帮忙叫代驾、联系亲属或安置到安全场所等,以切实阻止张某驾车。因其未能充分尽到对醉酒同伴的合理照顾与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过错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遵循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认定被告陈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张某家属各项损失95898.5元。
来源: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乐丹娜 校对:陈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