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琪鹏)民政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公布,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细化了收留抚养责任,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为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提供寻亲、教育、健康检查、生活照料等服务。
《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设立,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并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机构等。
《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收留、抚养对象包括: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未成年人;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被带离安置的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的未成年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