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监局近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山东舜天信诚”)及该所注册会计师杨国璋、王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监管措施源于上海证监局对山东舜天信诚执业的上海交大昂立(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2022年、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检查,发现其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多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的问题。
审计执业暴露三大类问题
上海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山东舜天信诚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交大昂立2022年、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风险评估、实质性程序及其他方面的问题。
在风险评估方面,审计机构存在两项违规:一是未询问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二是未识别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中补提当金减值的会计估计存在管理层偏向。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第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22)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实质性程序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审计机构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补提当金减值和收回当金债权款项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同时,在函证程序上存在疏漏,未对部分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函证实施有效控制,部分应收账款函证的替代性测试流于形式,且未恰当调查个别预收账款函证不符事项。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的相关规定。
此外,在其他方面,审计项目还存在独立性管理和底稿归档不规范的问题。具体表现为: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未签署2022年项目独立性承诺函,导致在签署审计报告之前,项目合伙人确定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已经得到遵守的依据不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也未恰当评价项目合伙人确定独立性要求已得到遵守的依据。同时,审计底稿多处缺少相应人员签名或签署日期,归档不规范。这些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的相关规定。
签字注会承担主要责任 被要求限期整改
上海证监局指出,山东舜天信诚在交大昂立2022年、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杨国璋、王忠军作为该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杨国璋、王忠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监管部门要求上述机构及个人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独立性管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指出,当事人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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