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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
2月25日,湘财股份(600095.SH)发布公告称,子公司湘财证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两起案件重审一审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根据公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云南信托”)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要求判令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诚公司”)赔偿损失3.43亿元及相应利息;湘财证券对中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湘财股份与上述诉讼有关的公告可以追溯至2024年12月4日。
彼时,湘财股份公告称,子公司湘财证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云01民初414号、(2024)云01民初415号),云南信托以民事信托纠纷为案由,对中诚公司及湘财证券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被告中诚公司向原告云南信托支付回购价款合计3.43亿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湘财证券对被告中诚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56%的补充责任。
随着这份公告披露了湘财证券和云南信托纠纷的最新进展,湘财证券与“罗静300余亿元承兴案”的关系开始浮出水面,并在当时迅速引发市场关注。
湘财股份在公告中进一步表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与上述案件信托产品有关的罗静案刑事判决书((2023)沪刑终8号、(2022)沪02刑初83号),确认云南信托是案涉云涌系列信托产品的管理机构,湘财证券为代销机构,认定湘财证券为受害机构之一,湘财证券及其相关方未参与罗静等人的合同诈骗。
此后,湘财证券因对上述一审判决不服,于2025年1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7月,湘财证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初414号、(2024)云0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两起案件发回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与此前的公告信息对比,不难发现,在此次发回重审的诉讼中,云南信托将案由由之前的民事信托纠纷变更成了侵权责任纠纷;湘财证券由补充责任变成了连带责任。
2024年底,据媒体报道,有关罗静案裁判文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2019年6月,承兴系实控人罗静利用其控制的中诚公司、广东康安贸易有限公司等承兴系公司以开展采购业务的供应链贸易背景,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及回购等方式进行融资。在融资过程中,罗静等人骗取湘财证券等机构共计300余亿元,造成实际损失共计88亿余元。湘财证券不仅自身推出了数亿元规模的金汇系列资管产品,还代销了云南信托10多亿元的云涌系列信托产品,并在其中提供帮助。
2024年12月6日,湘财股份收到上交所《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要求湘财股份对媒体报道的“湘财证券前期在代销云涌系列信托产品时,在明知相关融资方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为相关融资方借新还旧、资金空转提供帮助,在相关合同诈骗案件中存在过错,并提供了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的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披露。
在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中,湘财股份对提供协助的做法予以否认。湘财股份表示:“公安机关在相关刑事案件调查中,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案件调查,未对上述‘所涉相关聊天记录’进行认定,未对湘财证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过刑事措施,也未认定湘财证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合谋欺诈以及协助违法行为。湘财证券也进行过多种方式的自查和核实,未发现湘财证券及其工作人员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
另外,与承兴系诈骗相关的还曾有案值近17亿元的仲裁案。2023年9月6日,湘财股份发布公告,湘财证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共计10起案件)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文件,涉案金额为16.78亿元。原告为云南信托、被告为罗静、湘财证券、中诚公司等,云南信托要求被告赔偿其因罗静等人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损失包括提前回购价款及违约金。不过,截至2025年1月1日,云南信托对上述仲裁案全部提出撤诉。
公开资料显示,湘财证券母公司湘财股份于1997年上市,业务涵盖证券服务、营养品、防水卷材、贸易等。
湘财股份近日披露2025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5年归母净利润4亿元至5.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6.41%至403.81%;预计扣非净利润3.5亿元至4.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4%至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