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公布了一则重磅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孙某在操控多家私募机构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严厉处罚。孙某作为上海日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日赢")、湖南北辰渔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北辰渔人")、常州放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放展")、江苏瑞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瑞竹")、上海蒸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蒸冉")及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瑞丰达")的时任实际控制人,因多项违法行为,被上海证监局合计罚款119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多项违法行为曝光:合同违约、信息造假与违规承诺收益
经上海证监局查明,孙某主导下的相关私募机构存在三大类严重违法事实。
首先,上海日赢和湖南北辰渔人未按合同约定投资运作资金。在2021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上海日赢管理的14只基金产品与湖南北辰渔人管理的4只基金产品,其部分募集资金均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严重违背了对投资者的承诺和信托责任。
其次,湖南北辰渔人、浙江瑞丰达、常州放展、江苏瑞竹、上海蒸冉这五家机构在信息报送方面存在造假行为。截至调查日,上述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信息均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了信息披露的重大违规。
最为严重的是,孙某本人直接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具体而言,孙某以其个人名义、指定第三方以及其控制的主体,向浙江瑞丰达管理的4只基金产品及常州放展管理的1只基金产品的部分投资者作出了此类违规承诺,这一行为直接触碰了私募基金监管的红线。
上述违法事实,均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基金业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料等证据充分证明。
违法事实清晰 监管定性明确
上海证监局指出,上海日赢、湖南北辰渔人未按合同约定投资运作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所述行为。
常州放展、湖南北辰渔人、浙江瑞丰达、江苏瑞竹、上海蒸冉未如实报送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所述行为。
孙某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则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述行为。
作为上述六家私募机构的时任实际控制人,孙某全面负责各公司的经营管理,是上海日赢、湖南北辰渔人未按合同约定投资运作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也是湖南北辰渔人、浙江瑞丰达、常州放展、江苏瑞竹、上海蒸冉未如实报送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顶格处罚落地 1190万元罚款叠加终身禁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对孙某作出了多项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如下:
综合上述八项处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孙某合计处以1190万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上海证监局进一步指出,孙某的上述违法行为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影响恶劣。孙某作为相关违法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违法主体,其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及修订后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相关条款,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孙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孙某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监管持续高压 私募行业合规警钟长鸣
此次上海证监局对孙某及其控制的多家私募机构的严厉处罚,再次彰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深入实施,监管机构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运作、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日益严格。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案件中,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多家机构实施多种违法行为,最终受到顶格处罚并被终身市场禁入,这对整个私募行业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负责人必须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对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孙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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