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贵州煦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煦山基金”)及其法定代表人斯劲、合规负责人陈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多项违规行为被查实
根据贵州监管局的调查结果,贵州煦山基金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一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二是基金列支与投资运作无关的费用;三是基金财产用于借贷。
贵州监管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被采取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贵州煦山基金法定代表人斯劲、合规负责人陈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贵州煦山基金、斯劲、陈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要求限期整改
贵州监管局要求贵州煦山基金、斯劲、陈栋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对上述各项问题进行全面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及合规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贵州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公告还指出,若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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