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0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成都商投锦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商投锦盛私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经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
四大违规行为曝光
四川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成都商投锦盛私募存在以下四方面违规问题:
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此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三是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
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成都商投锦盛私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成都商投锦盛私募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同时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对于此次行政监管措施,成都商投锦盛私募如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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