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要点如下:
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
■ 建立常态化联合检查机制
- 各地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聚焦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防汛等方面,协同推进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合制定检查事项“一张表”,实现“一表通查”。
- 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实地检查原则上应组织多个部门联合开展,尽量降低对养老机构正常运营服务活动的影响。
- 县级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开展1次联合检查。
■ 加强安全风险隐患分级管理和分类整治
- 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机构综合安全风险隐患动态评估机制,根据安全风险隐患类型、严重程度等,确定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风险等级。
-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一院一策”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开展分类整治。
■ 推动重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 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全面清理整治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消防设施停用失效、老年人居室使用非不燃性实体墙分隔等问题,使用通过强制性认证的电气线路、插座等,有效消除火灾隐患。
- 推动养老机构配置智能烟感、一键报警等装置,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火灾预警能力;配置智能摄像头、毫米波雷达等智慧安防产品,发挥电子哨兵作用,监测异常事件并实时预警,提高安全防控水平;加强必要的应急通信托底装备配备和升级更新。
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
■ 全面压实负责人责任
- 督促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行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第一责任人责任,健全养老机构全员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任务和考核标准等。
-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定期组织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测,确保完好有效,定期组织房屋安全体检、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不断提高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 设立安全员岗位
- 督促养老机构设立安全员岗位,负责参与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督促指导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参与开展安全巡查、检查,对安全管理提出改进建议等。
- 养老机构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责任人、安全员、街道(乡镇)属地监管责任人公示牌。
■ 强化“日巡查、月检查”制度
- 督促养老机构建立健全标准化、规范化的“日巡查、月检查”制度,组织专人每日巡查、每月检查安全管理状况,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增强安全风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能力。
- 督促养老机构加强内部监督,鼓励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等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风险隐患。
■ 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 督促养老机构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明确失能老年人转移疏散路线、方式等,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配备相应应急救援装备;
- 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建立中度和重度失能老年人生活单元、照料单元安全防护体系;
- 按照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等要求配齐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具备充足、有效的应急力量;
- 按要求设置避难间、无障碍通道等安全疏散设施,配备担架、轮椅、呼救器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 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实战性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入住老年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
■ 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 督促养老机构加强负责人、安全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常态化、标准化安全知识培训和警示教育。
- 各地民政、消防救援部门联合组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培训,推动从业人员学习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实操技能。
- 各地民政部门将安全应知应会知识以及转移疏散、应急处置等实操技能纳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内容。
着力加大要素保障力度
■ 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 推动健全养老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加强养老机构准入、运营、退出全链条管理,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 各地要聚焦安全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法治化建设。
■ 强化标准规范约束
- 出台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
- 加快修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明确新建养老机构选址、建设、设施配置等标准要求。
- 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类型、规模等因素,科学确定建筑消防、防震等标准。
- 加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做好有关推荐性标准支撑配套,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提升行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来源|新闻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