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宇县人民法院高效化解了一起某水泥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促成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即时履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某水泥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依约供应水泥后,建筑公司却迟迟未支付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建筑公司共欠水泥公司货款50万元。多次催讨无果后,水泥公司诉至靖宇法院,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欠款及相应违约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双方有长期合作关系,具备调解基础。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性解决纠纷,法官决定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一方面向建筑公司释明拖欠货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可能对其商业信誉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引导水泥公司考虑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及维系未来商业关系的可能性。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悉心调解与沟通,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建筑公司当场履行了首笔30万元的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法官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给予了高度评价。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纠纷是常见的商事纠纷类型,各类经营主体在开展经济往来时,应签订规范完备的合同、保存履约凭证等。一旦发生纠纷,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寻求解决。法院调解作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程序简便、周期短、成本低、利于修复关系等独特优势,是化解商事纠纷的有效途径。
来源:靖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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