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0日,新疆八一钢铁(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公告称,公司及相关高管因会计处理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公告显示,八一钢铁存在未及时将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行为,导致2024年少计提折旧1894.53万元,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时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四名高管因未能勤勉尽责,被新疆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会计处理违规致年报信息不准确
新疆证监局在核查中发现,八一钢铁未及时将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这一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来看,该违规行为导致公司2024年少计提折旧1894.53万元,进而使得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四名高管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公告指出,在公司上述违规事项发生期间,相关高管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具体涉及人员及职务如下:
吴彬,时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八一钢铁全面事务; 刘文壮,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并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署了八一钢铁《2024年年度报告》; 樊国康,时任公司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并签署了八一钢铁《2024年年度报告》; 柯善良,现任公司董事长,并签署了八一钢铁《2024年年度报告》。
新疆证监局认为,上述四名高管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吴彬、刘文壮、樊国康、柯善良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公告要求,上述人员需根据新疆证监局后续通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该局接受监管谈话。
监管措施不影响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
公告同时明确,如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出台,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及高管勤勉尽责义务的严格要求。八一钢铁及相关高管需引以为戒,加强内部控制与财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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